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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万用密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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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商业机密后跳槽

     两名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技术人员,从南通市神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辞职后,不顾与原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帮助新东家造出同类产品,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6月7日,通州区法院巡回法庭走进神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对这桩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前员工刘某某、李某某因盗窃、使用及违反约定使用了企业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8万元。据悉,这是南通地区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因此倍受社会各界关注。

  窃取商业秘密

  两员工跳槽后化名工作

  南通市神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知名的输变电设备用橡胶密封件和电力复合绝缘子制造企业。创办15年以来,先后开发了填补国内、国际空白的空心复合绝缘子等五大类产品。这些产品在国内、国际申报了大量的专利,并参与起草了国家标准。

  神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马斌介绍,该公司将包含复合绝缘子在内的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的产品信息和资料、产品设计图纸、技术训练内容和培训资料等各类信息、技术资料和成果确定为商业秘密,并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加以保护。2007年、2008年,均是研究生学历的刘某某、李某某被招聘为神马公司技术人员,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两人在神马公司工作期间,慢慢掌握了生产空心复合绝缘子的工艺流程及相关技术信息。

  2009年4月,浙江一房地产企业成立了一家新公司,计划生产空心复合绝缘子产品,但缺少掌握该制造技术的专业人员,于是向刘某某、李某某抛出“绣球”。经商议,两人分别于2009年5月和6月先后从神马公司辞职。

  职场中,职工跳槽、人才流动是普遍现象。不过这两人离职前,分别将空心复合绝缘子生产的作业指导书、设计图纸等生产技术资料用U盘进行备份,并通过相关人员私自解密后带出神马公司。2009年6月和7月,新公司录用两被告人,在新公司工作期间,心怀鬼胎的两人分别化名为吴文、王清。

出卖商业秘密

  帮新东家克隆同类产品

  2009年7月至12月间,两被告人在新公司研制空心复合绝缘子产品的过程中,擅自使用神马公司的技术信息。其中,李某某参照神马公司的设计图纸、利用了神马公司的相关制造技术信息,设计了110KV空心复合绝缘子的法兰(又叫法兰盘或凸缘盘,是使管子与管子相互连接的零件,连接于管端。)和与之相配套的“O”形密封圈图纸。 同期,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共同使用掌握的神马公司空心复合绝缘子的注射工艺制造技术,为新公司试制出了220KV空心复合绝缘子产品。

  据介绍,该公司生产的产品还没上市,便大肆对外宣传其产品技术是和神马公司一样的,但价格要低于神马公司20%左右。消息一出,不少神马公司的客户向神马提出降价等要求,给神马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了不小影响。不久,神马公司报警。

  经上海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神马公司的上述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而该公司空心复合绝缘子产品中使用的相关技术信息与神马公司的上述技术信息实质相同。

一审判决

  两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

  神马公司商业秘密被盗用,引起了省、市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刘某某、李某某于2010年1月2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转逮捕。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两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1年3月7日向通州区法院提起公诉。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通州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今年4月1日、4月7日、4月12日、6月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案情复杂,经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5月20日,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通州区法院于同日作出准许决定。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在神马公司工作期间,与神马公司签有保密合同,决定了两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但两被告人在明知新公司将生产与神马公司同类产品时,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窃取了神马公司的诸项技术信息,并在新公司擅自披露、使用了神马公司的技术信息,主观上具有侵犯神马公司商业秘密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6月7日,通州区法院巡回法庭在神马公司作出一审判决。为严肃国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他人的商业秘密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8万元。

技术克隆后患无穷

  企业应增强保护意识

  据马斌介绍,两人的行为给神马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虽然直接损失是数百万元,但间接损失难以估量。一审判决后,马斌相信,该判决将有利于为高科技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也必将对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速度加快,特别是知识经济的兴起,商业秘密已成为了现代企业在商业竞争中保持绝对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甚至是企业生死存亡的一个关键。那么,企业如何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通州区法院副院长、本案主审法官张月淑认为,企业应该建构多层次立体法律保护空间以期得到最佳保护,其建议可采取四方面措施:一、限制接触原则,即对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及其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进行限制;二、建立商业秘密登记制度,日后万一发生企业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时可以方便举证;三、签署保密协议,企业要从规范管理出发,及时与有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同时,企业还应当与业务往来单位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保密范围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四、签署竞业避止协议,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最重要的是,企业要增强维权意识,一旦发生商业秘密泄露事件要及时搜集证据,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使侵权企业和个人立即停止生产,避免给企业造成更大损失。